民以食為天,食以糧為先。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心我國種業(yè)安全和發(fā)展,多次強調“用中國種子保障中國糧食安全”“把當家品種牢牢攥在自己手里”,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以“白包”(無種子標簽)“套包”(標簽為A品種實則內裝B品種)等形式進行侵權銷售;也有部分農戶及農業(yè)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無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進行種子銷售活動;部分侵權人通過網絡宣傳手段擴大侵權范圍,嚴重影響廣大品種權人與用種戶合法權益。
此次鄭州中院選取2024年度審結的部分植物新品種侵權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旨在警醒各類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參與者,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種子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升涉種經營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切實維護種子市場健康交易秩序。
植物新品種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延津縣帝某種業(yè)公司與清豐縣某農資門市部、李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例二:秋某種業(yè)科技公司與宏某農業(yè)科技公司、任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例三:紅某辣椒種業(yè)公司與扶溝縣某食品加工坊、艾某種苗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例四:煙臺農科院與河南薯某農業(yè)發(fā)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例五:合肥豐某種業(yè)公司與張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例一:延津縣帝某種業(yè)公司與清豐縣某農資門市部、李某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帝某種業(yè)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在“鄭麥136 ”審定區(qū)域內獨家享有該品種的生產、加工、銷售、品種權維權打假及二級授權的權利。某公證書顯示李某在其經營的清豐縣某農資門市部對外銷售“鄭麥136”種子。李某辯稱是幫助種糧大戶銷售糧食而非種子,并申請兩個種糧大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顯示其銷售給面粉加工企業(yè)的小麥價格要低于李某對外銷售的價格。李某當庭認可公證視頻里的銷售人員就是其本人。視頻錄音顯示李某稱:“白皮(包裝)查得緊”“136還有三萬多斤”“純度保證不了你不敢要,純度和芽率你不用考慮,我是把質量的”。
裁判結果
鄭州中院一審認定清豐縣某農資門市部、李某構成侵權。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河南省范圍內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鄭州中院集中管轄,二審為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義
作為基本農作物的小麥品種同時具有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屬性,區(qū)分被控侵權人是種子銷售行為還是售賣商品糧的普通商業(yè)行為,成為侵權人答辯及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重點和難點。清豐縣某農資門市部是辦理有相關種子經營證照的經營者,該種資質會成為法院分析認定侵權行為的基礎,該類經營資質要求其應當對種子經營的相關行業(yè)規(guī)則、法律規(guī)定等有基本的認知。種子價格一般是高于商品糧銷售價格的,純度和芽率也是與種子銷售相關的指標,種子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更是種子經營者市場銷售的基本要求,綜合上述對交易行為的分析,認定李某系未經許可而銷售涉案品種種子,構成侵權。至于其是否是代種田大戶銷售,并不影響對其侵權性質的判定。
案例二:秋某種業(yè)科技公司與宏某農業(yè)科技公司、任某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河南科技學院是“百農307”小麥品種的品種權人,其授權秋某種業(yè)公司在河南省駐馬店、周口等地的審定區(qū)域,獨家生產經營“百農307”種子,同時授權秋某公司在上述授權區(qū)域內可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打假,提起訴訟等相關事宜。宏某公司將其部分經營場所出租給任某經營種子,任某沒有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獲得品種權人許可而對外銷售“百農307”小麥種子,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鄭州中院判決任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萬元,宏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公司將自己的部分經營場所出租給他人使用,從事商業(yè)活動,應督促承租人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從事特殊商品交易的相關手續(xù)。本案中宏某公司具有種子經營資質,并在經營場所懸掛有相關種子經營活動的宣傳廣告用語,其主觀上應明知銷售種子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和辦理相關手續(xù)。任某沒有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違法經營,同時因未獲得品種權人許可而構成民事侵權。任某利用宏某公司場地進行銷售種子的活動,消費者出于對宏某公司經營資質的信任而選擇進行交易,故宏某公司應對任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三:紅某辣椒種業(yè)公司與扶溝縣某食品加工坊、艾某種苗科技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紅某辣椒種業(yè)公司經授權取得“望天紅二號”辣椒植物新品種的獨占許可,其從扶溝縣某食品加工坊處購得被訴侵權產品辣椒種子,包裝袋上顯示品種名為“瑞紅2號”辣椒種子,同時標注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種子檢疫證編號及生產商艾某種苗科技公司名稱,經掃描包裝上的二維碼追溯信息顯示的內容亦指向艾某公司。經法院委托對案涉種子真實性檢測,顯示差異位點數(shù)為0,判定為近似品種。河南科技學院是“百農307”小麥品種的品種權人,其授權秋某種業(yè)公司在河南省駐馬店、周口等地的審定區(qū)域,獨家生產經營“百農307”種子,同時授權秋某公司在上述授權區(qū)域內可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打假,提起訴訟等相關事宜。宏某公司將其部分經營場所出租給任某經營種子,任某沒有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獲得品種權人許可而對外銷售“百農307”小麥種子,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鄭州中院鄭州中院一審判決扶溝縣某食品加工坊停止銷售侵權種子的行為;艾某種苗科技公司停止繁育、銷售侵權種子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1萬元。艾某種苗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任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萬元,宏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為蔬菜類辣椒品種,市場銷量大,關系到人民群眾“菜籃子”質量。同時該辣椒品種為國內主體培育,在當前果蔬類品種多被國外育種企業(yè)壟斷的情形下,更具有種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的典型示范意義。種子標簽是種子包裝上附帶的標識信息,對辨識種子產品提供者、保障種子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對種子標簽的使用也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本案即通過種子標簽確定侵權種子的生產商并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普通種子經營商戶,銷售種子標簽真實完整的種子產品,既是種子經營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更是在侵權訴訟中能否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重要考量依據。
案例四:煙臺農科院與河南薯某農業(yè)發(fā)展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煙臺農科院是“煙薯25”甘薯的品種權人。山東薯某公司經授權可以生產、銷售“煙薯25”并合理確定生產合作單位,但無權再授權他人銷售“煙薯 25”品種。山東薯某公司與河南薯某公司簽訂《委托種植(擴繁)協(xié)議》,委托河南薯某公司在其種植基地種植擴繁“煙薯 25”,該委托并不涉及銷售“煙薯 25”的相關內容。煙臺農科院認為河南薯某公司未經授權許可,銷售“煙薯25”,侵犯了其涉案品種權。
裁判結果
鄭州中院一審認定河南薯某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9.7萬元。河南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受托人、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guī)模或者區(qū)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guī)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隨著全社會法律意識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升,以合同形式確定合作各方知識產權歸屬、范圍、期限、價值等成為知識產權轉化利用過程中的重要方式。簽約各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享受權益,超出合同授權之外的行為即可能構成侵權。
案例五:合肥豐某種業(yè)公司與張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基本案情
合肥豐某種業(yè)公司經品種權人授權享有“煙農1212”小麥品種在河南、安徽、江蘇、陜西區(qū)域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并有權以自己名義獨立維權。2023年6月,張某與購種者朱某簽訂《大田用種協(xié)議》,約定張某向朱某提供種子60萬斤,每斤1.78元;種子達到大田用種標準,純度達到國家用種標準。后朱某實際裝車運輸70260斤小麥,付款125060元,轉賬說明:“煙農1212”麥種款。張某舉證顯示,其向其他農戶以1.645元收購小麥供給朱某,其僅獲利9531元。
裁判結果
鄭州中院一審判決張某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煙農1212”植物新品種權小麥種子的行為;賠償合肥豐某種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變更賠償數(shù)額為15萬元。
典型意義
植物新品種侵權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在無法準確查明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也無許可費用參考的情況下,通常需要適用法定賠償。此時就需要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及被侵權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 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交易量達60萬斤,數(shù)額較大;從張某交易過程中的電話錄音等內容可以顯示張某明知無相關授權而進行涉案品種的銷售行為,經營種子的目的明確,侵權故意程度較大;張某擔任多個涉農企業(yè)的法人或股東,應當明知從事種業(yè)經營活動需具備相關資質,故而其實施本案種子銷售行為,主觀故意明顯;銷售的被訴侵權種子屬無標簽、無標識的種子,侵權情節(jié)嚴重。通過對上述各項侵權因素的綜合分析,故而二審確定了更高的賠償數(shù)額。
來源: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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